陈淑想要分割600多万的拆迁款,却被女儿拖延

发布时间:2024-01-08 11:15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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原标题:陈淑想要分割600多万的拆迁款,却被女儿拖延

陈淑是一个身材娇小,面容清秀的女人。她的双眸明亮而坚定,时常流露出对未来的期待。她修长的手指上带着岁月的痕迹,但却演绎出一个坚强而执着的人生轨迹。

陈淑的丈夫张建强身形高大,虽然脸上有着粗犷的岁月印记,但他的眼神却总是充满睿智和温柔。他善于观察生活,细心入微,总是能在艰难困苦中找到乐趣。

二人漂泊的岁月并没有让他们丧失满足梦想的勇气。他们坚定地踏上了打工的旅程,二人租住在一间狭小且简陋的房屋里。每天的生活都是朴素而艰辛,但他们坚持工作,每天只吃一点点食物,只要能挨过就好。

随着时间的推移,陈淑和张建强攒下了些许钱财。在他们生活的小镇上,买房子成了很多人的梦想。于是,他们决定投资一处房屋,把小镇宾馆的梦想实现。

然而,一场意外却让他们的计划出现变数。房屋竟然登记在了他们的大女儿张娟的名下。因为当时张娟还在上学,所以他们并没有在意这个问题。而当他们想要解决这个隐患时,已经为时已晚。

陈淑找到了张娟,讲明了自己的意图,希望女儿能够出面解决登记问题。而张娟则答应将证明写下,表示这栋房子是他们夫妻共同的财产。在家人的见证下,她认真地写下了证明,并亲手签字盖上手印。

然而,丈夫却突然病逝了,让陈淑陷入巨大的悲痛之中。没想到,不到一年的时间,他们的房子竟然遭到了拆迁。拆迁款也打到了张娟的账户上。

陈淑本以为一切都会按照约定进行,她只等着女儿来商讨拆迁款的分配。然而,时间一天天过去,女儿却没有露面的意思。陈淑感到坐立不安,她主动找到张娟,希望能尽快解决这笔拆迁款的问题。

可是,张娟却以手续未完全办好为由拒绝了陈淑。她表现得冷淡而漠视,将母亲甩之于千里之外。

陈淑感到心灰意冷,对于女儿的行为感到愤怒和失望。她提起了诉讼,决心将女儿告上法庭,要求公正地分割这600多万的拆迁款。

黄阿姨观点:陈淑有权要求分割拆迁款,因为房屋是她和丈夫花钱建成的,虽然登记在女儿的名下,但女儿在签署证明时表示并不是她的个人财产。根据公平原则,陈淑作为房屋的真正拥有者,有权分享拆迁款。此外,女儿也欠缺道义,一直拖延不愿意办理手续,这使得陈淑不得不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。

张阿姨观点:女儿张娟拥有房屋的合法所有权,拆迁款被打到她的账户也是合理的。虽然她签署了证明,但这并不代表她放弃了自己的权益,而只是作为了解事实的一种交代。陈淑没有与女儿达成明确的协议和约定,所以不能强制要求分割拆迁款。母女之间应该相互体谅和理解,通过和平协商解决问题,而不是通过诉讼破坏亲情关系。

法律意见:

1. 根据民法总则第三百一十九条规定,财产权是公民依法对自己的财物享有的经济利益支配权。

2. 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》第三十三条规定,自然人的不动产登记,应当记载其姓名、民事权益,以及登记的其他事项。陈淑与丈夫张建强在购买该房屋时支付了全部款项,应当被记载为房屋的所有人。

3.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《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答》第二十八条规定,房屋登记簿上的记载以及抵押登记簿上的抵押权登记等材料,与房屋买卖合同提供的证据相矛盾的,应当视为未经登记。

4. 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六十条规定,公开、公平、公正是民事主体在从事各种活动时应当遵循的原则。张娟应当按照约定与陈淑和解、分配拆迁款,否则将违反公平原则。

5. 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,债务状的形式自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形成。陈淑在法庭上出示了女儿张娟亲自写下的证明,并附上了女婿和其他家庭成员作为证据。这是有效的债权形成证明。

6. 根据专利法第十九条规定,专利权人享有从专利实施侵权行为发生之日起六个月的诉讼时效期。陈淑在合理的时间内提起了诉讼,不违反法定时效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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